深粮控股: 北京大成(深圳)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
(原标题:北京大成(深圳)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)
北京大成(深圳)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和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北京大成(深圳)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,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,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、召集人资格、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。
一、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(一)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》的议案,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。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《股东大会通知》和《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为2024年审计机构的公告》。
(二)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。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下午3时在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9号世贸广场A座13楼公司中会议室召开,由公司董事长王志楷主持。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的交易时间,即上午9:15-9:25,9:30-11:30和下午1:00-3:00;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:15,结束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下午3:00。
二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(一)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,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30,070,247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.0212%。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0名,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,899,948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2516%。
(二)出席、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、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。
(三)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。
三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(一)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《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》。
(二)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。《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》获得有效通过,具体表决情况如下: 同意股份831,949,135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8774%,反对股份469,06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563%;弃权股份552,00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663%。
四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,本所律师认为,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、召集人资格、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《公司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合法、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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